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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50个常见的劳动法律问题解析
来源:乐山市总工会  时间:2020年02月17日  浏览次数:1414


前  言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多次主持召开会议,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始终放在第一位,制定周密方案,组织各方力量开展防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省委书记彭清华在23日讲话中也特别指出:这次疫情给劳动关系、薪资酬劳带来较大影响,要做好预案和疏导,坚决防止公共卫生风险向社会稳定领域传导,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四川省等地方人民政府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疫情防控提供强有力政策保障的同时,也为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妥善处理提供了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遇到前所未有的春节假期延长和延期复工,产生了众多劳动法律问题急需解答。为此,我们在借鉴各省市工会、律师协会等资料的基础上,撰写和整理了部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常见劳动法律问题,并从现有法规及政策的角度给予解析,以供各级工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希望能对各级工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所帮助。

同时我们也呼吁全省各用人单位: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全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各用人单位要做到:

一、不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依法依规保障职工劳动报酬。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

三、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对因疫情未及时返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四、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集体协商,或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健发展,是我们共同的心愿。让我们同心同向、共克时艰,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一起努力!

 

 

四川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2020210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50个常见的

劳动法律问题解析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

01

问:已被治愈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应聘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吗?

答:用人单位不得以应聘者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由拒绝录用。

法律解析:《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2

问:若用人单位已发放录取通知的应聘人员不幸患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用人单位能取消录用吗?

答:不可以。

法律解析:《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因此,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避免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引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对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人员,企业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或设置不合理的录用条件,更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从事的特殊工作及岗位除外。

03

问:已经收到录用通知的劳动者,在上岗前被查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携带者,用人单位可以此单方解除录用吗?

答: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录用。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或与劳动者商定待治愈后再到单位上班。

法律解析:《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应聘劳动者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从诚信及用人单位公信力角度,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录用。

04

问:用人单位有无义务采取措施防止疫情在本单位传播扩散?

答:有。

法律解析:《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05

:企业能否基于安全考虑,要求劳动者接受企业自行采取的隔离措施?

答:不可以。企业无权自行对劳动者采取隔离措施。

法律解析:《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因此,隔离措施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批准之后实施。

06

问:企业是否必须遵守地方政府关于禁止提前复工的规定?

答:必须遵守。

法律解析: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规定,企业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该法第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07

问:用人单位须提供口罩吗?

答:企业复工要为职工配发口罩

法律解析:211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秘书长丛亮表示,目前,从全国情况看,除湖北外的各省(区、市)正在逐步复工复产,特别是关键医疗物资、能源、粮食、交通物流等重点领域企业均已陆续开工。他进一步说道,努力提高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企业要配备消毒液、体温枪等物资,为职工配发口罩等防护用品。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按时发放福利待遇。《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08

问: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报告相关信息。

法律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劳动者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行程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09

问:对于外地来川(蓉)特别是疫区来川(蓉)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应根据职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法律解析:确诊治愈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通知职工依法进入医疗期。

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发现的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

未确诊也未疑似的职工,建议企业安排职工自行隔离观察14天。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5号)规定:对来自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或居家自我隔离等措施,未解除医学观察前不得安排复工,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根据成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0125日《致从武汉及周边地区返(抵)蓉朋友的告知书》“请在抵蓉后居家隔离14天”。根据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022日发布的第4号通告“14天内有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与疫情高发地区人员有接触史的人员要主动严格落实隔离措施”。

10

问: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能否制定特殊时期的规章制度?

答:可以,但仍需要履行民主程序、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等程序义务。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如企业为了日常经营或应对疫情需要制定防疫卫生制度、临时考核办法等规章制度的,仍需要履行民主程序、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等程序义务,以免造成前述规章制度虽然内容合法但因未履相关程序义务而最终无法得到适用的风险。

11

问: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答:除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未能如期复工的以外,不能按旷工处理。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充分协商,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优先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等带薪假。

法律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根据该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不但不能按旷工处理,还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该期间的工作报酬。《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12

问: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时间等要求规定不一致的,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操作?

答:原则上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但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除外。

法律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13

问: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到期、续订事宜?

答:需要。

法律解析:对于劳动合同的续订问题,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复工后一个月内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继续使用该职工的,则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劳动合同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时终止。

 

第二部分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14

问: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要求:“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5

问: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果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6

问: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的该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7

问:因疫情防控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用人单位可以裁员吗?

答:可以,但不建议用人单位裁员。

法律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要求:“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18

问: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能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

法律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要求:“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9

问: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

答:有效。

法律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第三部分:工时与工资

20

问:职工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企业决定23日起延期复工的,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建议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选择如下安排:

1)优先安排职工休法定年休假,此期间按正常工资标准发放;

2)若职工有因加班尚未补休的时长或有企业福利假期的,还可以安排补休或企业福利假期。加班补休的,按正常工资标准发放。企业福利假期期间工资,按企业制度规定执行;

3)若前述时长仍不足以安排的,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在家办公或者待岗。若企业安排职工在家办公,需与职工清楚协商工作任务安排、考核标准等。职工按要求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正常工作支付工资。若在家办公受条件限制,员工工作量明显少于正常工作期间的,企业可以跟职工协商降低此期间的薪酬计算方式,例如按一定比例支付基本薪酬等;

4)若员工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企业可以跟职工协商一致,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法律解析: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以下简称“四川省(川人社函〔202046号)文件”):

1)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的员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对于因疫情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20202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延长假期及推迟复工期间,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按一定比例支付基本薪酬而非强制工资报酬”。

21

问: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经与工会协商同意,可否安排劳动者加班?

答:可以。

法律解析:《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2

问: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经与工会协商同意,可否延长劳动者的加班时间?

答:可以,但须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法律解析:《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可以突破《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加班时长限制,延长加班时间。如果企业没有工会的,可以与职工代表大会或上级工会进行协商。

23

问: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可否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对劳动者进行轮岗轮休或缩短其工作时间?

答:可以。但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法律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要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24

问:用人单位已经录用或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到岗上班前被查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携带者,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支付其工资或病假工资和承担医疗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工资或病假工资和承担医疗保险待遇。

法律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与已经录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因尚未用工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之日一般是指劳动者到岗上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也不适用。基本医疗保险的建立也与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因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不适用《社会保险法》等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用工前的劳动者的医疗保险待遇。

25

问:劳动者疑似患病或者或系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答:企业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

法律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及《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员工,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根据四川省(川人社函〔202046号)文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资。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26

问: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员工享有医疗期,企业应当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

法律解析:根据四川省(川人社函〔202046号)文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当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故,在医疗期内企业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比例向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若企业关于病假期间待遇标准高于此标准的,按企业制度执行。

27

问:从疫情地区回四川的劳动者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答:综合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企业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企业可根据四川省相关文件,对员工自我隔离做统一安排。

法律解析:根据四川省(川人社函〔202046号)文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资。

根据成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0125日发布的《致从武汉及周边地区返(抵)蓉朋友的告知书)》“请在抵蓉后居家隔离14天。”根据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022日发布的第4号通告“14天内有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与疫情高发地区人员有接触史的人员要主动严格落实隔离措施”.

28

问: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未能及时返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法律解析:劳动者在出差期间,因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导致其无法及时返岗的提供劳动的,在延长的返岗时间应当被认定为劳动者的出勤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29

问:国家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131-22日),这三天属于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在此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上班的如何支付工资?

答:国家延长假期的性质为休息日,若职工休假的,企业按劳动合同约定正常计算薪酬,不按未出勤扣减工资。若此期间职工上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

法律解析:2020126日国务院办公厅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可见,延长休息的3天中22日本就属于周日,自然属于休息日。可131日(星期五)属于上班时间,21日(星期六)为补上班时间,这两天本应上班的时间又属于什么性质呢?《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该规定,当前防控新冠肺炎,就属于在有特殊情况需要缩短工作时间,由此形成的休息时间,应该属于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131日和21日属于休息日。即,延长的3天假期均为休息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四川省(川人社函〔202046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春节延长假期,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

30

问:劳动者因疫情未复工期间,月度绩效工资如何发放?

答:应根据企业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

法律分析:实践中绩效工资约定以及计算的方式不同,具体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疫情防控期间,如企业原有的考核制度已不适用,企业可通过“钉钉”办公软件等新方式进行考勤,也可以制定疫情期间特殊的考勤、绩效考核办法等,但企业制定特殊时期的考核制度仍应履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定规章制度应履行的程序义务。

31

问:企业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四川省(川人社函〔202046号)文件规定发放停工停产工资。

法律分析: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及四川省(川人社函〔20204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因疫情原因要停工停产的,按停工停产时间长短不同分别按下列方式支付劳动报酬:

 (1)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周期主要以双方约定的支付周期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32

问:职工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具体根据职工的假期性质确定。

法律分析:(1)若职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企业应当给予病假待遇;

2)若无病假证明的,企业可以跟职工协商,优先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加班调休,支付正常工资;企业有福利假期的,可安排福利假期并按公司制度支付工资;企业还可以跟职工协商休事假,事假期间不用支付工资。

3)若职工担心被传染拒绝上班,又无法在家远程办公的,职工行为就构成旷工,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33

问:国务院办公厅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3天,这对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有无影响?

答:对于标准工时制中的固定月薪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没有影响,但对非全日制、计件制、综合计时工作制、以出勤天数作为计薪标准的劳动者,以及劳动者的绩效工资,因实际工作时间或工作量减少将导致工资相应降低。

法律解析:本次国务院办公厅延长春节假期,实质是缩短了劳动者在20201月、2月的工作时间。这对标准工时制中的固定月薪制劳动者在该两月中的工资收入没有影响,对非全日制、计件制、综合计时工作制,以及以出勤天数作为计薪基数的劳动者在该两月的工资收入有影响,可能因为工作时间短、工作量少、业绩少等导致工资比其它月份低。

34

问:用人单位可否用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春节延期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通知的复工延期时间冲抵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以减少工资支出?

答:不可以。

法律解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务院办公厅决定延长的2020年春节假期3天系休息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在该3天休带薪年休假。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因防控疫情需要规定复工延期,因该复工延期期间有工作报酬。用人单位以带薪的复工延期时间冲抵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既无相关法规依据,也有违公平原则。

35

问:疫情期间,单位安排职工在家工作,可以适度降薪吗?

答:通常情况下,不可以。但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降薪,法律层面是允许的。

法律分析: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在家办公,也是办公,劳动者也提供了劳动。原则上来讲,企业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应该正常支付员工工资,假设职工是固定工资,比如月薪10000元,在家办公不得降薪。

但是,有些单位薪资构成中含有绩效工资,在家办公,效率降低,一些出外勤的工作等无法完成,单位根据绩效考核核算绩效工资(适度降低)合理合法。因为疫情影响,企业可能会面临一些困境,向员工说明情况,职工自愿协商一致降薪,法律层面是允许的。但这种协商需员工签字确认,强制通知决定职工集体降薪,不合法。

36

问:用人单位可否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通知的基础上继续延长复工时间?

答:可以。

法律解析:用人单位在国务院通知和地方政府通知的基础上继续延长本单位劳动者假期的,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畴,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但应依法保障劳动者在假期期间相应工资待遇,做到依法合规。

37

问:年休假、病假、产假与本次春节延长假期或复工延长期间有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年休假应当顺延,病假、产假不应顺延。

法律解析: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此次假期延长系国务院统一作出的规定,该假期规定适用于全国,根据国家就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我们认为在此期间不得用年休假冲抵、而应当相应顺延。

《劳动部关于贯彻<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因此,医疗期与春节延长假期或复工延长期间有重叠的,不应顺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难产的,增加产假1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我国目前实行的产假时间均自然日,而非工作日。因此,产假与春节延长假期或复工延长期间有重叠的,不应顺延。

38

问:婚假、丧假、护理假与本次春节延长假期或复工延长期间有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确定。

法律解析:婚丧假、护理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否必须顺延没有明确规定,应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执行。但婚假、丧假、护理假往往以劳动者申请假期并获批准为休假前提。在本次春节假期延长或复工延长期间,劳动者请假的可能性极低。对于此前已经请假的劳动者,建议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

39

:延长假期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前,企业已经集中性提前安排休假的,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建议企业与职工协商处理。

法律解析:延长假期或延后复工通知时,建议在通知中明确已经准的假期如何处理。若通知中未明确的,建议企业与职工协商处理。

40

问:在春节延期和复工延期期间,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提前上班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吗?

答:除涉及从事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劳动者外,可以拒绝。

法律解析:《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系由国务院发布的针对本次疫情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如在国家规定的春节假期届满前要求员工提前上班的,员工有权拒绝。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5号)规定:全省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原辅材料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积极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企业正常生产和营业。省内其他各类企业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企业自身实际,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在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前提下,灵活安排、自行决定复工复产时间,有序组织复工复产。鼓励企业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方式开展工作。

 

第四部分工伤与医疗

41

问: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应属于工伤。

法律解析: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疫情防控在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条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2

问:除医护工作人员外的劳动者在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律解析: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有下例情形的除外:

(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规定,除医护人员外,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也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非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申请视同工伤。但最终能否认定为工伤,应当以人社部门的认定结论为准。

43

问: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律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但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除外。

44

问: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在家办公的工伤如何认定?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解析:认定工伤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认定视同工伤的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若劳动者是经用人单位安排在家完成工作任务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满足工伤认定的三要素标准,应当认定为工伤。反之,若劳动者在家办公受到事故伤害不是由于工作原因或者在非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45

问: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答:企业员工确诊患有新冠病毒肺炎或疑似患有新冠病毒肺炎的,已依法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和财政补助承担,企业无需承担医疗费用。

法律解析: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第二条、《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新冠病毒肺炎确诊及疑似病例医疗费用都已有政策保证:

1)对于新冠病毒肺炎的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现全免费。

2)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另,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发〔20202号)规定及时支付疑似和确诊患者医疗费用,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在支付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时,对医疗机构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认的疑似和确诊患者,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跨省异地就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实行“先救治后清算”;放宽参保缴费相关事项办理时限;对于疑似患者或确诊患者未参保的,在疫情流行期间实行“即参即享”。

 

第五部分劳动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46

问: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可以按仲裁时效中止处理。

法律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47

问:推迟复工期间,起诉期限、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答:不停止计算。

法律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此,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2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3日。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停止计算诉讼期限。但此次疫情防控期间,各地仲裁机构和法院均发布有具体规定,大部分均可在网上办理,建议相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注。

48

问:因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隔离人员,诉讼时效是否中止计算?

答:中止计算。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49

问: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有无承担劳动者安全保障的义务?

答:有义务。

法律解析:《劳动法》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50

问:用人单位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解析:用人单位提前复工,视情节严重程度,承担星影法律责任。政府在疫情流行的非常时期,有权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停工、停业的决定,该决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用人单位拒绝执行停工、停产决定,将可能导致疫情进一步传播并加重的风险,行政部门有权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罚款等行政处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系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因此,如果由于用人单位未执行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将可能被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附件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现就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123

 

 

 

 

 

 

 

 

 

 

 

 

 

 

 

 

 

 

 

 

 

 

 

 

 

 

 

 

 

 

 

 

 

 

 

 

 

 

附件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124

 

 

 

 

 

 

 

 

 

 

 

 

 

 

 

 

附件3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函〔202046 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人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劳动关系问题

(一)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和被隔离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

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三)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的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1.带薪年休假。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协商待岗。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二、关于职工工资问题

(一)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和隔离职工工资的发放。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

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

(二)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企业职工工资的发放。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三)受疫情影响安排年休假和春节假期不能休假职工工资的发放。

1.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安排带薪年休假的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4日—26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四)生活费标准。

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三、关于职工权益维护和企业用工服务指导及监测问题

(一)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按规定做好职工劳动保障举报投诉接待受理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各地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劳动用工的服务指导,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处理劳动关系矛盾隐患和突发情况。发生重大劳动关系事件的,必须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省厅报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28日

 

 

 

 

 

 

 

 

 

 

 

 

 

 

 

 

 

 

 

附件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205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5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原辅材料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积极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企业正常生产和营业。

二、省内其他各类企业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企业自身实际,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在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前提下,灵活安排、自行决定复工复产时间,有序组织复工复产。鼓励企业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方式开展工作。

三、全省企业职工因出差、探亲访友、回乡等正在湖北地区的,要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地区。对来自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或居家自我隔离等措施,未解除医学观察前不得安排复工,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各类企业务必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做好检疫查验和员工健康防护,防止发生疫情。

四、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单位)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做好检疫查验和员工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细落小落实到位,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21

 

 

 

 

 

 

 

 

 

 

 

 

 

附件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

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七)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八)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九)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

  (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会要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动员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通过减免租金等形式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

  (十一)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