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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关于按期拨缴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乐山市总工会  时间:2022年04月28日  浏览次数:2802

乐工发〔2022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乐山实际,现将按期拨缴工会经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缴纳范围

(一)全市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财政划拨的单位除外)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应缴纳的工会筹备金。

(二)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批准,按行业管理的全国产业工会和省产业(局)工会所属在乐山市境内的基层工会应缴纳地方总工会的工会经费。

二、拨缴标准

缴费单位应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或筹备金。

工资总额是指各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兑现方式(如年薪制、结算手续费形式)支付的工资总和。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和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

按行业管理的全国产业工会和省产业(局)工会所属在乐山市境内的基层工会按照规定比例向地方总工会缴纳工会经费。

跨行政区域(省、市、县级)在我市境内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乐山市总工会关于规范全市建筑安装行业拨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三、缴费方式

缴费人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可通过以下两种渠道办理:

一是已签订三方协议扣款的缴费人,可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缴费、开票事宜。

二是未签订三方协议扣款的缴费人,可到工商登记机构所在地(建安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缴纳。

四、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

按照《四川省总工会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川工办发〔2020〕20号)、《四川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川工办字〔2021〕109号)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缴纳工会经费所属期自 2022 年 1 月 1日起,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止,实施全额返还。

五、其他事项

1.各缴费单位工会应按照乐山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乐工发﹝2018﹞6号)的规定,规范使用基层工会经费。

2.请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期限为月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月或者按季缴纳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拖延、拒不拨缴或者不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基层工会、上级工会应当催缴,并按欠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经催缴仍不拨缴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申请人可以在支付令生效后的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联系电话:乐山市总工会:0833-2133438、0833-2133416;市中区总工会:0833-2113380;五通桥区总工会:0833-3351037;沙湾区总工会:0833-3441772;金口河区总工会:0833-2711097;峨眉山市总工会:0833-5522234;犍为县总工会:0833-4264003;井研县总工会:0833-3721011;夹江县总工会:0833-5661025;沐川县总工会:0833-4602528;峨边彝族自治县总工会:0833-5222925;马边彝族自治县总工会:0833-2761007;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联合会:0833-2596991。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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