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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总工会关于青衣路资产招募合作对象的公告
来源:乐山市总工会  时间:2023年10月24日  浏览次数:984

一、招募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CYA2023-022

2、招募项目名称:乐山市总工会青衣路资产招募合作对象

3、招募人乐山市总工会

招募项目简介

详见附件。

三、供应商参加本次招募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招募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参加本项目招募活动前三年内供应商和法定代表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四、招募文件获取

招募文件自20231023日至2023116,上午09:00- 12:0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现场获取。

本项目招募文件有偿获取,招募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份(招募文件售后不退, 招募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招募文件时,经办人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报名登记表。

五、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招募在采购与招标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六、截止时间

递交招募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11 月7日10:00(北京时间)。

招募申请文件必须在递交招募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募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招募申请文件,招募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招募不接收邮寄的招募申请文件。

七、递交地点

递交招募申请文件地点:四川远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200号)

八、联系方式

招募单位:乐山市总工会  

   址:乐山市市中区县街2号

人:邓老师  

联系电话:0833-2133438 

招募代理机构:四川远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200

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833-2350909

 

附件:招募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乐山市总工会

                                                  2023年10月23日

附件1

           招募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乐山市总工会青衣路资产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青衣路33号,目前该资产19、20、21层共三层,资产建筑总面积约为3958.12平方米。拟招募一家合作家对该资产进行为期三年的合作运营。

  二、合作运营要求

1、本资产中19楼1号,19楼2号,19楼3号,19楼7号约600平方米的面积将用于打造职工活动阵地,不得作其他用途(打造方案另行协商),其余资产成交人可作市场化运营。

2、合作对象向市总工会缴纳经营分成不少于96.51万元/年。

3、合作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 

4合作期间,招募人对该项目运营具有监督管理权力。

5、人员要求:3人及以上。合作对象在合作期内,现场常驻人员至少包括项目经理1名、保安1名、保洁1名。

  三、商务要求和其他合同要求(实质性要求)

1、合作期限:3年。自2023年111日起,2026年1031日止。

2、支付方式:合同约定(或招募人完善)。

3合作期间,未经招募人书面同意,成交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招募人场地用途,若确需变更用途的,成交单位须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招募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招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4招募人对场地负有修缮义务,修缮范围包括:非人为因素照成的屋面漏水、下水道维修等。招募人有权对场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成交单位应配合招募人的安全检查工作。若因成交单位原因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由成交单位自行承担,且招募人有权要求成交单位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成交单位在合作期内对招募人场地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未经招募人同意,成交单位不得将招募人场地转租、转借或与他人予以交换、合作。成交单位若擅自变更合作方将将招募人场地转租、转借或与他人予以交换、合作等,招募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成交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外,已交纳的未到期的定额收益和合作期间保证金招募人将不予退还。

5成交单位应依法依规使用招募人场地,如成交单位利用招募人场地从事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且拒不整改的,招募人可提前解除合作协议。成交单位在使用招募人场地过程中及在招募人场地或公用地段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法律以及安全纠纷等,均与招募人无关,由安全责任事故责任方承担

6成交单位未经招募人书面许可,以招募人名义使用招募人场地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对招募人形象、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招募人可提前解除合作协议,已交纳的未到期的定额收益和合作期间保证金招募人将不予退还。

7成交单位在合作期内,不得擅自改变招募人场地房屋结构,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时,须提前向招募人提交装修方案,经招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房屋装修不得遮挡门牌号。装修相关费用及装修过程的安全责任全部由责任方承担。成交单位合作期满后或提前解除合作关系,除成交单位自己的和使用的的财物及相关设备如空调等归成交单位所有,不能拆除或拆除后将损害招募人场地房屋价值及使用功能的设备和装修(地板、地砖、吊顶、水电气相关设备、卷帘门、墙壁归招募人所有,招募人及下一合作人对成交单位不作任何补偿。

8合作期内,招募人场地房屋所有维修(包括水电维护、门窗维修、灯管更换、下水管道清污、房屋及公共地段清洁、成交单位所安设备等)均由成交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场地房屋所有的安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等)由成交单位负责。成交单位应对场地房屋的水电气线路等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维护。否则,引起的相应后果及责任(包括消防、安全等)由成交单位承担。若其场地房屋及相关设备、设施被损坏或擅自拆除,须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9合作期满或者提前解除合作关系,成交单位应及时结清相应费用如水、电、气、光纤费后完好地向招募单位交还场地房屋及相关的设施、设备,若有欠费,招募单位可从成交单位已交纳的合作期间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招募单位场地,如成交单位拒交招募单位场地的,招募单位有权采取措施单方面接收场地,所可能发生的法律经济、纠纷及后果由成交单位自行承担。同时对成交单位自行安装的光纤线、宽带线、煤气开户、水电改造、电话线路等设备在合作期满后归招募单位所有(招募单位与成交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招募单位和下一合作方不作任何补偿。

10成交单位在使用招募单位场地过程中所发生的水、电(包括与原单位公摊费用部分)、气、物业管理、门前三包费、垃圾运输费等相关费用,由成交单位承担,并与相关计表单位、费用结算部门按时结算。成交单位不得因上述费用交纳所发生的争议而拒交定额收益或拒绝移交场地,否则,招募单位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招募单位的合法权益。

11成交单位应遵守城市综合管理、安全消防和场地房屋所在区域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与相关部门签订相关责任书,履行和享有相关权利义务,服从管理。

12成交单位在合作期内对场地所属辖区内引起的火灾、偷盗等,招募单位不承担相关责任和损失。影响到招募单位有关设施、设备的,经国家权威部门鉴定由责任方视损害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13招募单位提供给成交单位使用的场地范围为房屋内面积。成交单位若未经招募单位同意,擅自对场地房屋进行改、扩建或增添附属物的,招募单位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场地。对于改、扩建增添的费用,招募单位不予补偿,成交单位应将增添的附属物拆走,恢复场地房屋原状。在此过程中给招募单位造成的损失,成交单位应予赔偿。如增添物不能拆除,场地房屋不能恢复原状或拆除后恢复原状花费巨大,造成浪费的,则增添物归招募单位所有,招募单位及下一合作方对成交单位不作任何补偿。成交单位的改、扩建或增添附属物行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的属违章搭建,应予拆除。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成交单位承担,并赔偿招募单位的损失。

14成交单位使用招募单位场地,成交单位不能经营有污染的项目。若在装修期和合作期内因污染或噪音的项目遭到相邻单位或住户反映或投诉,成交单位须在15天内改变场地用途或解除合作关系或进行整改至符合要求。由此所可能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由成交单位承担,与招募单位无关。成交单位不得要求招募单位给予任何的经济补偿。

15合同签订当日内,成交单位应向招募单位支付保证金 5000 元,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

16合作期间保证金不计利息,在合作期满后,若成交单位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情形下,该保证金无息退还成交单位

17成交单位违反协议约定的条款时,招募单位有权直接从合作期间保证金中抵扣成交单位应支付给招募单位的有关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