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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府办函〔2006〕189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由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乐山市总工会  时间:2011年03月17日  浏览次数:5999

乐府办函〔2006〕189号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由地税部门

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由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由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实施意见

市总工会  市地税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187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代征范围

(一)全市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应缴纳的工会筹备金,属于代征范围。

(二)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批准,按行业管理的全国产业工会和省产业(局)工会所属在乐山市境内的基层工会应缴纳地方总工会的工会经费,属于代征范围。

(三)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市和县(市、区)机关及事业单位应缴纳市总工会和各县(市、区)总工会的工会经费不纳入代征范围。

二、计提拨缴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以及产业工会所属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

三、代征比例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全额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基层工会应留成部分经费,由市总工会或县(市、区)总工会返拨。部分尚不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仅对各单位应上缴县(市、区)总工会的工会经费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筹备金仍然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征收),基层工会应留成部分经费,由税务部门和县(市、区)总工会监督企业及时足额拨缴。全国产业工会和省产业(局)工会在乐山市境内的所属基层工会应缴纳地方总工会的工会经费,按其应缴纳比例由地税部门代征。

四、缴纳办法

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采取市、县分级并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进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年拨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在30万元以上的应实行按月征收,其余的可按月、季或半年征收。全国和省产业(局)工会在乐山市境内的所属单位可按半年一次征收。次年3月,地税部门应对各缴费单位全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进行汇算清缴。市总工会和县(市、区)总工会为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单独设立工会经费集中户。在一个征收期结束后,应会同开户银行与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票款结报和对帐工作。

(一)申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如实申报。

(二)解缴。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申报的应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进行审核,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缴款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缴入市总工会或县(市、区)总工会设立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市地税机关代征乐山市中心城区境内和在县(市、区)由市总工会直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以及全国和省产业(局)工会所属基层工会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其余由县(市、区)地税机关代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拖延、拒不拨缴或者不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主管代征地税机关可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按欠缴金额每日5‰加收滞纳金。

(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缴纳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检查

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大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日常和专项检查的力度,要在税前扣除工作中加强监督检查。市总工会和县(市、区)总工会应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对各缴费单位拨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情况进行审查。对检查、审查出的未缴或少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包括上年度),由市总工会或县(市、区)总工会和委托代征地税机关联合发出《工会经费催缴通知书》,并由地税机关代收入库。

六、工作经费

委托地税部门全额代征2%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工作经费不得超过代征总额的5%;代征应上缴县(市、区)总工会部分经费的,不超过代征总额的10%。其工作经费由市总工会或县(市、区)总工会以银行转账方式每半年一次支付代征的地税部门。工作经费可用于代征工作所需以及对在代征经费、日常和专项检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七、其他事项

(一)市总工会和县(市、区)总工会以及市、县两级地税部门要向社会各界做好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将相关政策规定告知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促进地税部门代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市总工会和县(市、区)总工会以及市、县两级地税部门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及时解决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工作中的问题,实现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市总工会和县(市、区)总工会要按规定比例及时向基层工会和上级工会分解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其中:工会筹备金属基层部分的,待企业、事业单位组建工会组织后,由所属市、县(市、区)总工会按比例返还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确保基层工会和上级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已实行由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县(市、区)总工会和地税部门,应依据本实施意见规范和完善代征工作。

(五)本实施意见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群团组织  工会  经费  征收△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乐山军分区。